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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受财不算受贿?

2000-01-06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莫春 我有话说

新闻事件

因“事后受财无罪”而闻名的合肥陈晓涉嫌受贿案近日有新进展。12月10日,安徽省高级法院终于在二审开庭近一年后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安徽省高级法院二审开庭后,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合肥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背景介绍

陈晓系中国电子物资公司安徽公司原总经理(副厅级),其受贿一案经安徽省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交由合肥市检察院于1998年5月25日提起公诉。同年10月8日,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检察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陈晓主观上具有权钱交易的受贿故意,其行为客观上虽给他人带来一定的个人利益,但其受财属于一种事后受财行为,故以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为由宣告陈晓无罪。合肥市检察院随即提出抗诉。

陈晓被一审宣告无罪经披露后,立即在社会各界产生强烈反响。有人则愤愤不平地说:如果说收了人家人民币33万元、港币15万元还够不上犯罪的话,天下的贪官都可以放心睡安稳觉了。有人甚至指出,“事后受财无罪”等于为贪官指出了一条受贿而不犯法的致富路!

律师点评

就本案涉及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记者采访了致诚律师事务所的徐彬律师。

徐律师说,从《刑法》规定上看,事后受贿应视为受贿罪。《刑法》规定:“只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接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为受贿罪。”显而易见,法律并没有规定接受财物有事前和事后的区分,只要构成受贿罪的犯罪要件和犯罪数额,就属受贿罪。

但是从司法实践看,却比较复杂。因为受贿罪的犯罪要件中一条是主观上具有故意。而事后受财,往往是双方事先有约定,如“君子协定”,办完事,再给钱,给付和接受财物的双方心照不宣,一旦被调查,双方都矢口否认给财物是为了办事,只是表示感谢。这样一来,检察机关就很难掌握受贿人有犯罪主观故意的证据,给定罪带来难度。它不像事前受财,主观故意性非常明显,即接受财物就是为了钱权交易。这方面就需要法律条文的细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徐律师还阐述了个人看法:无论如何,事后受财从立法思想上应视为是禁止的,这对于打击钱权交易的腐败现象和借事后受财规避法律制裁是有利的。因为事后受财毕竟不同于一般的财产赠与,它还是靠接受方利用职务便利而得到的。利用法律武器打击事后受贿也有利于人民群众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避免借事后受贿之名,行行贿受贿之实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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